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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00:07:29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补充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补充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在2019年10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10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11月销售额为零,12月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100万元。
如2019年10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即使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三)纳税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3.在计算生活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生活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10月-12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4.餐饮住宿服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如:A公司是2018年9月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生活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如2019年10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即使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7.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6.其他生活服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解读如下:(一)政策衔接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规定期限内)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在2019年10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10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11月销售额为零,12月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100万元。也就是说,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解读如下:(一)发票勾选确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现有流程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政策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现在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补充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也就是说,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二)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二)政策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现在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
【附注】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1.文化体育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解读如下:(一)政策衔接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规定期限内)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3.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生活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二)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通过上面的导图,大家应该会对此次的减税新政策有了初步的了解,接下来我将逐条解读,带大家全面的学习一下!重磅新规逐条解读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2.教育医疗服务。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生活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某纳税人2019年9月设立,2019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19年11月可一并计提10-11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特别提醒,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包括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按照10%计提和2019年10月1日以后按照15%计提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调减加计抵减额不能一律按照15%计算,要分段计算。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10月-12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2.教育医疗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5.在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9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也就是说,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3.旅游娱乐服务。通俗的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抵减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9月份勾选认证,进项税额10万元,10月份申报9月份税的时候,只能抵扣11万(只能加计抵减10%);如果上述专票2019年10月份勾选认证(前提是专票不能超过360天),11月份申报就可抵扣11.5万(可加计抵减15%)。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在该例中,应按照10-12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1月设立,但其10月、12月均无销售额,其11月生活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解读如下:(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四)销售额期间1.对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四)销售额期间1.对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